車格「塞汽車+重機」283天!管委會向住戶求償28萬清潔費

▲▼停車場示意圖。(圖/載自pixabay)

▲新北市某社區住戶因停車格問題與管委會槓上鬧上法院。(示意圖/載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社區1名徐姓住戶將汽車、機車停放在同格車位,管委會認他違反社區管理規約外,也占用車道阻礙其他車輛行進,產生社區公共安全疑慮,經開立勸導單及加收1天1000元清潔費均無效,徐男此舉達283日,讓管委會一狀告上法院,請求28萬3000元費用。士林地院認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為5萬6600元。

管委會主張,徐姓住戶為逞一己私慾,屢次違反社區管理規約「B2/B3/B4停車位只能停放1輛汽車或2輛重型機車(黃牌、紅牌,250c.c以上),不得同時停放汽車與重型機車,不得停放白牌機車、自行車或任何其他種類交通工具…」規定,認他此舉非但占用車道阻礙其他車輛行進,且挪移時易發生碰撞,產生社區公共安全疑慮,該住戶應依相關規範將違規停靠車輛遷移。

同時指出,社區2022年修訂規約,凡違反規定,管理中心將拍照列管並開立勸導單,如違規情形未於當日改善,則管理中心得於隔日再開立勸導單,如同一住戶自有停車位遭開立勸導單累計達3次,管理中心加收每日清潔費1000元。

然而,管理中心從2023年2月5日起連續發出3次警告令給徐姓住戶,只好從2月8日加收每日1000元清潔費,但徐仍置之不理,未遷移車輛,管委會只好於同年6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經同年12月29日止摧討28萬3000元清潔費。

徐姓住戶抗辯說,每月按時繳交管理費在管理基金帳戶,迄今從未有拖欠紀錄,不知何來拖欠停車位管理費一事,根本是管委會濫權規定對其加收1000元清潔費,且他從未合意此管理辦法,認管委會應儘速修正規定。

▲▼停車,停車場,車格,車位。(圖/Pixabay)

▲徐姓住戶於停車格塞進機車跟汽車遭管委會連續開罰更鬧上法院。(示意圖/Pixabay)

徐不滿表示,自有車位是「約定專用而非共用」,約定專用人是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未購買停車位者不得異議,認沒有妨害其他使用車權益,管委會不該干涉;況且營建署已函釋發布停車位不用時可停放機車、腳踏車,當無限制必要,且「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使用管理事項」,並不及「約定專用部分」。

況且,社區管委會停車位規定指「空間只能做為停放自用小客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之用…」,該條內容中的「或」字是表示「選擇或列舉」,並無選擇其一的強制性,也就是停車位空間,可列舉2種可停放交通工具,汽車也可以重機也可以等語。

法官認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通過決議修正,也是維護住戶停車安全,並無損害住戶使用專用車位權利,無違背誠信原則,非權濫,而徐是住戶自應受規約、管理辦法拘束,並遵守其相關規定,如其有停機車需求,應另於B1租用機車停車位,或將重機停放管委會規劃B4停車位(月租費200元,年租費2,000元),而非將機車與汽車一同停放同車格中。

士林地院審酌管委會每月每車位收取300元汽車車位管理費、徐姓住戶違規停放車輛造成其他住戶使用車道及相鄰停車位安全疑慮、違規停放車輛車型及大小等情,認管委會請求加收每日清潔費1000元過高,應予酌減以加收每日清潔費200元為適當,283天得請求清潔費為5萬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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