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軍營安全條例》 危害軍事設施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立法院院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立法院會今(18)三讀《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明定若危害重要軍事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另若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及從事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也不得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的物品。

三讀條文明定,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的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若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得強制驅離;對拒絕檢查者,得以強制力實施之,此外,如果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為,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逮補,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此外,針對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從事危害軍事營區安全行為,三讀條文明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民眾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於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發揮法律嚇阻的有效性,三讀條文針對竊取、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重要軍事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明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恐嚇衛哨兵或執勤軍官、士官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