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滷味!高三男抗議學校更改販售時間 竟送校長「掉眼頭顱」

▲▼教室,學校,課堂,上課,課桌椅,課堂。(圖/CFP)

▲男子在校期間因製作假頭送校長遭記過,畢業提告學校要求撤銷懲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CFP)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一名王姓男子2015年就讀北市某高中時,因不滿學校更改校內滷味販售時間,製作一顆「假頭」放在校長辦公室桌上抗議,遭校方記小過1支,畢業5年後王男提出申訴請求確認懲處違法,及發給回復名譽證書被拒,一狀告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王男在校期間已經做完愛校服務銷過,懲處已不復存在,駁回王男之訴。

判決書指出,2015年11月30日,當時為高三生的王男為了抗議校方任意更改校內滷味販售時間,製作一顆用彩色玻璃紙纏繞包裹、拿2小團紙球以長條紅色膠帶黏接的假頭(看起來似眼球脫落相連之頭顱),並在後腦部位貼紙條寫著「還我滷味」,放在校長辦公室的桌上。

校長進門驚見該詭異物體,不滿遭威脅騷擾,因此於同年12月8日召開獎懲會,記小過1次,不過,王男後續申請做愛校服務銷過,並在校方審查同意後,於同年月29日註銷該懲處。

王男卻在畢業5年後的2021年2月2日,向學校要求提供獎懲會除了應保密事項以外的文書複本,以及後續懲處相關文書複本,收到函覆無從公開,又於同年5月11日提出申訴請求確認當年懲處係違法,再度要求文書複本、發給回復名譽證書,惟學校於6月11日召開學生申評會後決議不受理,王男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懲處未合法送達書面通知,明顯有重大瑕疵,請求法院確認懲處無效。

北高行法官認為,王男做愛校申請銷過已經校方審查同意並銷改,個人獎懲一覽表上亦載明為「已註銷」,代表該懲處已經因為銷過完成而不復存在,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駁回王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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