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接受性招待! 監察院通過彈劾前台南市經發局長 

▲台南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貪污等罪,台南地院判他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南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貪污等罪,台南地院判他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指控牽涉貪污、索賄、不法超貸、洗錢、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財產申報不實及濫用首長職權等多項罪狀,罔顧法紀,損害官箴,監察院15日通過監委蔡崇義、林國明、王麗珍提出彈劾案,隨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檢察官調查,陳凱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包括「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等5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褫奪公權5年。

審計部查核發現,陳凱凌在台南市經發局首長宿舍租賃作業中,存在財產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情事,行政違失的事證確鑿,情節嚴重;因此,監察委員蔡崇義、林國明、王麗珍調查後,提出彈劾案,於11月14日經全體審查委員通過,隨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透露,陳凱凌擔任台南市經發局長期間,本應本著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的原則,卻罔顧法紀,利用其職權與機會,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的賄賂,包括現金新台幣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共計13萬7200元。在調查中,他也未能合理解釋其他不明財產來源,甚至隱匿財產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申報。

另外,監察院說明,陳凱凌在擔任局長後,指示將市府公有宿舍租賃作為首長宿舍,卻未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僭越市府職權核定租賃及相關經費,主導局內人員簽署「109年度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首長宿舍租賃案」,違反台南市政府相關規定,不法取得房屋租金及相關費用,財產上的不當得利達21萬7173元。

監察院也指出,陳凱凌在執行「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時不當指示、裁量濫用,導致執行進度延宕及公庫損失,違反多項法規,並在110年購買「台○公司悅○○」建案房屋時,以不實手段增加總價,涉嫌超貸、詐取現金,甚至涉及洗錢行為,損及政府執行健全不動產市場政策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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