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賓影城「吃票」慘了!《屍速列車》片商怒討563萬 判決出爐

▲▼長春國賓影城。(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國賓影城短報票房,被法院判賠片商563萬元。(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獨立片商車庫娛樂取得《屍速列車》、《天氣之子》等電影播放授權,給國賓影城放映,卻發現國賓影城多年「吃票」,導致他們拆帳損失高達563萬餘元,車庫娛樂認為國賓企業、國元影業與國賓影城為關係企業,也有短報情形,將他們通通告上法院。台北地院調閱稅務資料,認為國賓影城確實短報票房,應給付車庫娛樂563萬9900元。國賓企業、國元影業則因證據不足免賠。

車庫娛樂指控,作為電影片商,他們就《屍速列車》、《天氣之子》、《我和我的冠軍女兒》、《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等10部電影取得在台獨家播放授權,並與國賓影城、國賓企業、國元影業簽約,授權他們在戲院上映播後,雙方再按比例拆帳。

然而,國賓影城在2019年2月以前,卻未依約定提供他們每日售票報表,以及報稅用的正式售票總報表,讓他們無法核實國賓影城提供的每周結算是否正確。最後車庫娛樂只好自行派人到電影院,針對售票情形抽樣監票,才發現國賓影城提供的每周票房結算金不實,向國賓影城聯絡人提出質疑後,對方也承認短報,並再回傳一份票數統計表,車庫娛樂按契約拆帳比例一計算,發現國賓影城至少短付234萬6000元、國賓企業短付14萬7000元、國元影業短付35萬元。

車庫娛樂再檢視法院調得的資料,顯示國賓影城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票房,高於向車庫娛樂回報的票房,計算差額短報高達563萬9900元,至於國賓企業、國元影業部分,雖未能調得相關證據證明有短報票房情形,但車庫娛樂認為,3家公司主要董監事相同,且都以「國賓」商標從事影業業務,應都有短報票房情形。要求國賓影城應給付563萬9900元、國賓企業應給付14萬7000元,國元影業應給付35萬元。

全案審理時,國賓企業、國元影業都否認有短報票房情事。國賓影城辯稱,雙方的爭執差異在於交換券及公關票,由車庫娛樂發行的交換券以220元或200元或早場票請款,國賓影城的發行的公關票則不請款,才會有監票票數與回報票房有不符的情形,而國賓影城聯絡人給的資料是公關票數,並非承認有短報。

法官認為,根據向稅務機關、國賓影城所轄各分公司戲院的出租人所調取資料,國賓影城確實短報票房,且票房數越高,表示應繳納稅金越高,而交換券、公關票之票價較低或免稅,國賓影城不可能混淆,故不採信其說法,判國賓影城要給付563萬9900元。不過國賓企業、國元影業短報票房的部分則無證據,判免賠,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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