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凌虐致死修法「最重判無期」! 法務部:嚴懲速辦、從重求刑

▲▼犯罪集團。(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詐騙集團囚禁豬仔。(圖/資料照)

記者黃聖庭/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其中犯私刑拘禁凌虐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法務部表示,完成修法後,將使打擊詐欺之法制面更臻完備,藉由執法機關強力打擊詐欺作為,俾能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行。

法務部說明,詐騙犯罪氾濫猖獗,從單純財產犯罪,質變為暴力性犯罪,且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不肖人士為取得收受詐欺款項之帳戶,甚至囚禁、凌虐提供帳戶者。

法務部表示,詐騙集團會以製作深偽影像及聲音方式行詐,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推動刑法修正以「擴大處罰」、「加重罪責」為核心,強化規範密度,完整評價罪質、惡性及行為之實害性,並周延保護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

法務部強調,所屬執法機關將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各項策進作為,全面查辦相關案件,嚴懲速辦、從重求刑,以展現打擊詐欺犯罪決心,並守護國人安全。

本次刑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
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下稱本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
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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