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修正《刑法》 私刑拘禁凌虐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立法院院會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三讀 敲槌 同性收養。(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近期頻傳詐騙集團囚禁凌虐求職者的社會事件,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明定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詐騙集團為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事件層出不窮,但現行《刑法》對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尚無就特定情狀加重處罰的規定,因此,三讀條文參考德國、瑞士、奧地利法例,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三讀條文明定,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且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5種情形之一,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樣態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且未遂犯罰之,另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規定,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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