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遺囑官司二審 高院四大理由認定遺囑為真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陳婷玉。(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陳婷玉,說明判決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後,留下一張「四子單獨繼承」的遺囑,引爆家族爭產內鬥。大房三哥張國政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一二審均敗訴。其中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根據4大理由,認為張榮發遺囑確實為真,因此駁回上訴。

張榮發過世前的2014年12月間,指示老臣劉孟芬代筆撰寫遺囑,現場除了有3位證人以外,最後還由張榮發簽名密封,並經由公證人蓋上鋼印,完成公證手續。但張榮發過世前長久臥床,因此張國政就主張父親早已失去意思表示能力,不可能清楚表達遺囑內容;另外也不可能親筆「簽名」。而張國政也主張,代筆撰寫、證人的部分都有瑕疵,公證人也未當場蓋上鋼印,是帶回事務所才蓋章,這些都不符合程序,並非有效的密封遺囑。

不過高院調查後,首先,查出張榮發在2014年發布密封遺囑前,曾經一度贈與上億元存款給予妻子;另外也移轉3家公司股票、當時市值超過1億元,給予四子張國煒,因此高院認為張榮發當時還具有處理鉅額財產的能力,所以之後做出的遺囑,也具有意思表示能力。

其次,高院將張榮發密封遺囑上的簽名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認為這與2012到2014年間,張榮發於相關董監事會議、台大住院紀錄等簽名,結構、書寫習慣相符,確實為張榮發親筆簽名。

第三,代筆撰寫遺囑的老臣劉孟芬、在場三名證人等資格,以及簽名等等程序,高院也都認為均符合民法相關規定。第四,公證人當時僅帶小印章到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之後才將遺囑帶回公證人事務所進行蓋印,高院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這也符合製作密封遺囑程序。最後高院綜合以上理由,駁回張國政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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