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1天多賺3700元怨「今天都色鬼」 4女曝老闆要求做1事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駱姓男子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間在台北市經營一間卡拉OK店,並找來4名未成年少女當女陪侍,提供坐檯陪酒、伴唱及玩遊戲的服務,還讓客人對少女們親吻、撫摸,所得小費皆不抽成;其中少女D曾抱怨遭客人親吻、撫摸胸部和臀部,「X他媽今天都色鬼」、「幸好我今天加老闆那600元賺3700元」。駱男一審被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5年,他上訴至高等法院遭駁回,目前案件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

▲▼女童從3歲起連續7年慘遭繼父性侵多次。(示意圖/CFP)

▲4名少女證實駱男鼓勵她們讓客人摸,才會有比較多小費。(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駱男是卡拉OK店的實際負責人,店內的消費方式是向客人收取人頭費、包廂費及酒水費後,再由女陪侍提供坐檯陪酒、伴唱及玩遊戲等服務,他還讓客人們對坐檯小姐親吻、撫摸胸部、臀部及私處,增加客人到場消費的意願。

駱男先是以在店內上班可以自行收取客人小費,不另外抽成,特定時間上班還可以另外發放交通費每個月300元至500元為由,引誘、容留4名未成年少女就職,再視當日客人的需求,透過手機聯繫少女們前往店內坐檯陪酒、伴唱。警方接獲通報,循線查獲這起案件。

對此,駱男辯稱,店裡確實有提供女陪侍服務,但絕無任何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少女坐檯陪酒的行為,包廂內也禁止做出任何脫序或猥褻行為,況且店裡是開放空間,A女、B女是自己帶客人過來,C女和D女是透過經紀人介紹,他並不知道她們是未成年人,「我沒有付她們薪水或告訴她們讓客人撫摸可以賺更多小費,至於她們要讓客人撫摸,我也管不了。」

不過,4名少女皆證實她們都在卡拉OK店上班,老闆就是駱男,A女曾告知自己才14歲,B女也有表明自己13歲,C女則是17歲,D女第一天上班被問到是否滿18歲,回答「沒有滿(實際年齡為16歲)」;4人證述,老闆鼓勵她們讓客人摸,會有比較多小費,1次就多100元,A女和B女甚至親眼目睹D女被客人親吻。

此外,D女曾在聊天訊息中向其他少女抱怨,「X他媽今天都色鬼」、「遇到2個不是要舌吻,要不然就是要摸奶跟屁股」、「噁心死了」、「幸好我今天加老闆那600元賺3700元」、「要不然我可能砍人了」。當時A女還回覆「好好」。

還有一名同行業者出庭證稱,自己也是在那附近開設卡拉OK店,駱男店裡的女陪侍都很年輕、敢玩,這件事情在當地一帶很有名,也有客人跟我說過,駱男店裡有未成年少女在陪酒。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駱男明知4名少女皆未成年,竟意圖營利而引誘或容留她們坐檯陪酒,甚至容許有對價的猥褻行為,戕害她們的身心發展、扭曲金錢價值觀,行為十分不可取,加上他犯後矢口否認,還將犯行全數推給少女們,難以認定他有悔悟之心,過去也曾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被判刑5年2個月,如今又再犯,於是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4次,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8萬元。

駱男不滿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合議庭並不採信,裁定駁回,全案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外,檢方2022年6月間又查出2名少女曾在駱男卡拉OK店坐檯陪酒,請求法院併案審理,但合議庭認為本案判決有罪部分屬於數罪併罰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因此退還給檢方另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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