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女酒後同床!前女友+閨蜜聯手告猥褻 彰化男無罪理由曝

▲男子與前女友及女友閨蜜酒後同床共枕。(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男子與前女友及女友閨蜜酒後同床共枕。(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男子與前女友及前女友閨蜜喝酒還同床共枕,將身體壓在前女友身上伸鹹豬手、還強吻其閨蜜胸部被告乘機猥褻罪,蔡男當庭否認,「與閨蜜過程中互相同意,另外也沒有壓在前女友身上」,全案彰化地院審結,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男子無罪。

依據判決內容,男子與女友分手後,仍維持親密關係,2021年3月8日深夜23時許,2人與前女友閨蜜在酒吧喝酒聊天,直到隔天清晨2時50分許,3人返回前女友租屋處休息睡覺,男睡在牆角邊、閨蜜睡在兩人中間。男子於投宿期間,曾吸吮閨蜜胸部沒有觸摸下體、搔癢前女友腳底,因而吃上乘機猥褻罪官司。

男子辯護律師稱,前女友為男子砲友,案發當夜與閨密發生親密行為,且9日早上由閨蜜送男子出門,過程中使前女友心生妒意,於男子離開後,2人聯合對其提出告訴;前女友明明擁有當日全程錄影,卻刻意擷取影像,導致無法提供完整的無間斷影像。

另外,男子並未觸碰前女友身體,與閨蜜雙方當時也是合意的親密行為,互相親吻時,意識清醒;被告對2女均無乘機猥褻之行為可言,應諭知無罪。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卷存之監視器影像,並非完整攝錄當晚情況,而是片段時間,中間還存在相當長時間的缺漏。前女友初次警詢時,將其認為重要的片段存取出來,交與派出所警員,等到警方請其提供連續、完整影像時,卻稱因記憶卡退出不當,致當晚影像全失,猶如斷簡殘編,是否能據以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乘機猥褻之事,甚有疑慮。

法官認為,無法從既有的監視器片段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補強其可信性,尤其前女友部分,更核與「乘機」或「猥褻」要件不符;至於檢察官所舉其他積極證據,亦無法使本院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依前述判例意旨及法律規定,不能證明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因判決被告男子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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