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案法律應修法」 矢板明夫:不對等的處置給台灣增加很多風險

▲▼上校共諜案             。(圖/記者陳宏瑞攝)

▲前陸軍上校向德恩(右)涉嫌被邵維強(左)吸收當共諜,還穿著軍服宣誓效忠。(圖/記者陳宏瑞翻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前陸軍步訓部作發室上校主任向德恩遭發現被吸收當共諜,收取每個月4萬元的「內應費」,幫助探軍情,甚至還曾穿著軍服宣誓效忠,簽署投降承諾書,檢方依貪污罪將他起訴,法院判決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日本《產經新聞》台北支局長矢板明夫指出,這個罪名有些荒唐,在兩岸的軍事對立高度緊張的時刻,這種對叛國行為完全不對等的處置,給台灣增加了很多風險,「個人認為,關於共諜案的有關法律,已經到了應該修法的時候了」。

向德恩去年9月27日突遭檢調直接從營區帶走,後被法院以貪污、國安法等罪收押。檢方指出,向德恩官拜上校,曾任金防部金門守備大隊長、陸軍564旅副旅長,8軍團作戰處上校副處長等職,今年6月1日調任步訓部作發室,而涉嫌吸收向德恩的邵維強也是軍官退伍,退伍後在金門擔任記者、開旅行社,後來更到某媒體集團的子公司擔任總監,向德恩因為前妻曾是邵維強的旅行社員工而認識,被邵維強鎖定吸收。

矢板明夫認為,向德恩所犯下的應該是「叛國罪」、或者是「間諜罪」,而不應該是貪污罪。按照一般的理解,貪污罪是利用職權,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據為己有。但這位前上校的行為,是背叛了自己服役的軍隊,企圖將成千上萬的袍澤、同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是比貪污罪嚴重得多的罪行。

矢板明夫說,最近台灣曝光了好幾件共諜案。但是,法院對涉案人的懲罰好像都不是很重,「反觀中國,只要是涉及軍人的間諜案,判決則完全不同。1996年爆出的劉連昆案和2004年爆出的劉廣智案,當事人都被執行了死刑。」

矢板明夫表示,現在在中國,即便是退役軍官,也絕不敢輕易和台灣人接觸。凡事有台商在場的飯局,軍人赴宴是需要事先申報的,而台灣退役幾年之後就可以去中國投資做生意,等於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給到中共當局的手中,關於共諜案的有關法律,已經到了應該修法的時候,一方面,量刑的輕重需要社會更廣泛的討論。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像現在這樣,把叛國軍人當作貪污犯來處理,是很難得到國際社會的理解的,更會助長台灣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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