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陳同佳在台殺人案若由國民法官審理

▲▼陳同佳10月23日刑滿出獄。(圖/路透)

▲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出獄近兩年,若台、港達成一定默契,同意讓陳同佳來台,適逢2023年施行的《國民法官法》,此案是否會交由國民法官審理呢?(圖/路透)

在2019年,引發香港反送中運動並牽動兩岸三地敏感神經的陳同佳在台殺人案,似乎隨著時間流逝而逐漸消失在記憶的洪流裡。陳同佳雖在港服刑完畢,但所針對者實為竊盜與洗錢等罪,對於最核心的殺人案件,香港司法因無屬地管轄權,就必然得由台灣來進行究責。

陳同佳早在2019年10月即稱要來台投案,卻因台、港兩方對於司法互助的爭執及這兩年的疫情,致未能成行。故若在2022年底,台灣疫情已趨緩和,且台、港達成一定默契,讓陳同佳來台,適逢《國民法官法》即將實施,則如此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會是如何?

《國民法官法》將在2023年1月1日實施,且前三年適用的案件,就僅限於故意犯罪因而造成死亡者,故陳同佳所犯殺人罪,自屬於國民法官審理的範疇。只是此案發生於《國民法官法》實施前,是否有不溯及適用的問題?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12條,在國民法官正式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未確定而屬本法應適用的案件,仍依照現行法律為審理而不適用《國民法官法》。

故是否適用《國民法官法》,就得看繫屬法院而非犯罪行為的時間點。換言之,若陳同佳於今年年末來台,若在12月底前起訴,就不會適用《國民法官法》,這也象徵,陳同佳案要否由國民法官來參與審判,完全掌握在檢方的意志。

而若考量陳同佳案的審判,必然受到港、台兩地民眾,甚至全世界的目光,再加以《國民法官法》的實施,檢察官恐就得在明年起訴,以藉由人民參與審判來顯示司法的公正、客觀性。若果如此,則在此案的受矚目性及新制度實施的雙重效果加成下,如何避免審理的國民法官合議庭,尤其是6位國民法官承受輿論壓力,勢必成為首要課題。

由於在《國民法官法》中,並無網路直播的明文,故如陳同佳案,能否由審判庭來決定直播就成為問題。若從減輕審判者壓力,不開放直播似乎為上策(吳景欽/遠距開庭、公開審判與網路直播),只是這類受矚目案件,就算不直播,媒體及網路亦會密集且大量報導及評論,如何防止審判者免受外力干擾,勢必為一大難題(吳景欽/為免心證污染 該禁止陪審員上google嗎)。

而這類受矚目案件所必然帶來的壓力,首先會反映在抽選的備選國民法官的辭退率,是否會因此升高。其次,雖然選任國民法官的程序,《國民法官法》規定為不公開,惟一旦被選任,因審判公開,就得在眾目睽睽下擔任神聖的裁判角色。尤其在這類案件的審判,幾乎不可能兩、三日即終結下,若審判跨過一星期,則在星期六、日的休假日,是否要對國民法官進行如何的保護,甚至是隔離,恐都會是一大問題。

而在陳同佳案,檢察官雖會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但被告卻可能以傷害致死為抗辯,則因兩罪之間,除前者有死刑、後者無死刑外,於客觀行為與結果實屬相同,差別僅在主觀是殺人故意,抑或是傷害故意。但如此的主觀,仍待客觀事證為證明,則能否以事後分屍與丟棄,或者被告回香港後,故意製造死者仍在的假象等,來證明被告帶死者來台灣,即已有殺人意圖,恐都考驗檢察官的舉證能力。同時,面對可能出現的境外書面與判決,到底能否為法庭證據,也是一大問題。

尤其在評議時,對於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差別,審判長如何在清楚解說與避免過度干預國民法官心證形成間取得平衡,實又是一大考驗。尤其在有罪及死刑評議採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下,即至少有6票,且包含有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意見下,3位法官有無可能在有意、無意間,將評議當成是法治教育講堂,實也屬未知數。

總之,對於國民法官的任何猜測,在制度還未實施前,就僅能是種想像,而陳同佳會否來台受審,更充滿諸多變數。惟就算有如此雙重的不確定性,也不代表絕不會發生,則於現時,自有先為因應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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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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