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垃圾車大迴轉未減速致同事摔車 司機判刑定讞

▲雲林虎尾鎮公所清潔隊率先測試隨車清運消毒系統,採隨車清運壓縮垃圾時,自動噴灑次氯酸鈉消毒,後續推廣至全縣195輛垃圾車全部加裝使用。(圖/記者蔡佩旻攝)

▲垃圾車隨車隊員遭甩出重傷,最高法院將司機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非本案垃圾車。(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由呂姓司機駕駛的垃圾車,2016年5月間在收取垃圾時,於路面大迴轉,但卻未減速,以致同車黃姓隨車隊員被摔下車,經過治療後,至今失去表達能力。一審判呂男無罪,二審改認定呂男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5月12日,晚間7點多,呂男駕車搭載隨車黃姓隊員,沿臺九線由北往南行駛,途經該路294公里處迴轉,呂男應減速慢行。但他卻在迴轉時越過中心分向限制線槽化區後,加速行駛,導致後方黃姓隊員被甩出,掉落路面。

黃男被送醫急救,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嚴重腦挫傷、左額葉挫傷性腦出血、左側額葉遲發性腦出血併腦室內出血、左側枕骨骨折合併左側後顱窩遲發性硬膜外血腫、呼吸器依賴狀態、左側大腦挫傷及出血、肺炎、癲癇、高血壓、大腦創傷性出血等傷害。經過多年治療後,至今仍無表達能力。檢方依照「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對呂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呂男否認犯罪,辯稱自己都依照規定工作,當時並未超速行駛。一審法院採信呂男辯詞,判決無罪。案經上訴後,二審花蓮高分院卻出現不同認定。

花蓮高分院委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進行鑑定,結果認定垃圾車在轉彎過程有持續加速之現象,而且轉彎之末段其加速度已超過一般正常之範圍,才會造成隊員被甩出的意外。花蓮高分院因此改認定呂男有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

而依照網路媒體2018年統計,我國清潔隊隨車人員經常發生意外,該報導引用環保署的統計,從2005年到2017年,共有53名清潔隊員在執行勤務時死亡,亦即平均1年就有4名清潔隊員因為從垃圾車上跌落、遭其他車輛撞擊等原因而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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