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通過《私校退場條例》 賸餘校產全部充公

▲▼立法院院會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三讀 民進黨團立委合影。(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院三讀《私校退場條例》,民進黨立委在議場內合影。(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越來越多私校招生缺口持續擴大,引發財務危機,立法院院會22日歷經近4小時表決大戰,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定被列為「專輔學校」後辦理100萬以上的工程、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經教育部同意,避免校方惡意脫產;並規定在學校退場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形同「校產充公」。

退場條例設「預警機制」 阻學校惡意脫產、強迫學生轉學

三讀條文規定,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教育部應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用以安置學生、墊付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等;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專輔學校的認定等相關事項,審議會成員包括學校法人、教師、學生代表等。

三讀條文明定「預警機制」,規定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50%以上系、所等師資質量不符法規所定基準,以及私立高中的合格教師比率未達50%等狀況,將被列為預警學校;令限期改善後,若次學年度檢核結果仍未過,經審議會認定,應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此外,有3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2次以上等情事,也會被列入專輔學校。

為避免學校惡意脫產,《退場條例》規範,專輔學校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融資、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教育部同意使得動支,必要時,教育部得委託機構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另為嚴格把關教學品質,規定教育部得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專輔學校開班授課,校方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且不得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生。

對於停招規定,三讀條文規定,若專輔學校2年屆期未改善,顯示學校已無力改善財務或教學品質等問題,教育部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的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在專案輔導學校停辦2個月內,學校法人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解散。

爭議最大! 三讀條文明定學校退場後「校產充公」

《退場條例》明定學校停辦後,教職員工資遣和慰助金、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保存學校財產清冊等規定;至於爭議最大的財產歸屬狀況,三讀條文規範,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年內可申請改制、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或改辦文教、社福事業,期限未完成改辦則須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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