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營力推!委員會審「柯文哲條款」廢串證羈押 司法院、法務部反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民眾黨團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俗稱「柯文哲條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日)審查相關條文,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說明,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就勾串共犯作為羈押理由,並未有違憲疑慮,且若刪除,對於組織性詐欺集團犯罪,恐將無從追查隱晦不明潛在共犯及事實。法務部次長徐錫祥也表示,如刪除勾串為羈押理由,將使被告輕易威脅共犯和證人,無法即時保全證據,阻礙重大犯罪溯源斷根,無修正必要。

民眾黨團提出「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第101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已指出,羈押是干預身體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僅能以羈押做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但實務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已遭嚴重濫用,法院更屢以例稿及空泛模糊理由裁定羈押被告。

民眾黨團提案表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影響被告訴訟上防禦權重大,現行法卻未要求檢察官敘明事實、提出必要證據,顯有不足。為確保羈押的最後手段性、強化人權保障及遵循無罪推定憲法原則,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草案中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得以羈押,並要求檢察官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應敘明事實、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

藍委翁曉玲也贊同此提案,國民黨團也提出刑事訴訟法108條修正案,她表示,即便羈押形式合法,但如果缺少必要性,將構成對人身自由侵害,相關條文將近一百年沒有修正過,現在已經變成押人取供,因此提案修法,偵查中羈押期間縮短為最長一個月、審判中羈押期間最長兩個月,羈押期最多就是一個月為限、並控管次數,這不是縱放犯罪,而是讓檢警與法院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偵查與審理,也減輕監所負擔。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說明,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就檢察官以勾串共犯作為羈押理由,並未認為有違憲疑慮,專家學者多半對現行法認同,國際上,包含德美日法制都未限制檢察官抗告權;民眾黨團版本修正草案101條部分,刪除羈押原因勾串共犯等部分,釋字665號解釋審查,並未有違憲疑慮,若刪除,對於組織性詐欺集團犯罪,恐將無從追查隱晦不明潛在共犯及事實,且包含日本、德國在內多國都採取此法例,且與其他國家比較,我國羈押期限也沒有過長。

對於柯文哲條款,法務部次長徐錫祥也回應,如刪除勾串共犯為羈押理由,將使被告輕易威脅利誘共犯和證人,規避法律制裁、讓檢察官無法及時保全證據,目前沒有替代實施可預防勾串,若刪除將嚴重阻礙重大犯罪溯源斷根,現行法律規定已有嚴格羈押要件,且落實法官保留制度已經可以充分保障被告基本人權,應無修正必要。

徐錫祥指出,對於提案修正擬限制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強制處分裁定之抗告權,將削弱檢察官之制衡功能,使上級法院無法監督下級審裁定,且程序過度向被告傾斜,一但法院裁定失當,可能導致被告逃亡或勾串滅證,影響司法公信力,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另對刪除勾串羈押事由及全面縮減羈押期間之提案,法務部認為現行制度已設有嚴格要件並符合國際人權審查標準,尚無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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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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