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機車爭議3年大增8倍 機車租賃新規範明年元旦上路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由於現行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具強制力,加上近3年共享機車爭議大增超過8倍,行政院消保處今(7日)表示,已經審議通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確記載租賃資訊,包括契約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而消費者應於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並明定消費者在租賃期間衍生停車費用,以及違反雙方約定所產生罰鍰,都應由消費者負擔,該規定預計明年1月1日生效上路。

▲▼機車租賃新規範明年元旦上路。(圖/記者許敏溶攝)

▲▼近3年共享機車爭議大增超過8倍,消保處宣布機車租賃新規範明年元旦上路。(圖/記者許敏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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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租賃新規範明年元旦上路。(圖/記者許敏溶攝)

不論是各都會區、熱門觀光景點,常常可看到傳統機車租賃業,或近年興起的共享機車租賃業,但由於現行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具強制力,導致爭議不斷,消保會今天召開記者會,宣布先將範本提升為「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目前消費者保護會已經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交通部公告後,預計明年元旦上路。

根據消保處統計,107年收到機車爭議僅有10件,都是傳統機車,但108年倍增為21件,其中8件為共享機車,109年高達52件,其中共享機車爭議高達41件,今年(到11月30日)為止,則已經來到73件,其中共享機車高達67件,等於在共享機車爭議在近3年內增加超過8倍。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只要是提供燃油或電動之輕、重型機車出租者,都是用這次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主要重點包括明月記怎租賃資訊,像是明定契約中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營運範圍等內容,透過充分揭露資訊來杜絕爭議。

其次,在消費者的義務及責任部分,陳星宏說,消費者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在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像是原本規定使用範圍僅有台北市,消費者騎到台中市,調度費用則由消費者負擔,同時不能擅自交給他人駕駛使用。

至於在租賃期間產生停車等費用、罰鍰究應由何人負擔,陳星宏表示,該契約已經明定,消費者在租賃期間所產生的停車等費用,像是誤停私劃停車格、停在限停15分鐘停車格而產生的的罰單,都要由消費者負擔。

▲▼出租機車,租機車,機車出租,機車租賃。(圖/記者賴文萱攝)

▲機車租賃新規範明年元旦上路。(圖/記者賴文萱攝)

陳星宏也舉例,日前媒體報導,一名騎士在租用共享機車上班的尖峰時段無預警斷電,該契約也明定,消費者在取車後一定時間內發現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要是發生故障情事,消費者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租借機車時,請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若有多人輪流駕駛需求,請均簽訂契約,方得駕駛機車,在取車後立即檢查車況,在取還車時,得以拍照等方式作為機車外觀存證,另租借共享機車時,請消費者依照契約所約定還車地點歸還,並拍照留存,避免日後接獲罰單或遭業者收取調度費用時無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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