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性侵同居人幼女 他求「以撫養費換減刑」判決出爐

▲▼女孩,女童,性侵,霸凌,性騷,虐待,虐童,性暴力。(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廖姓男子為毛毛母親的同居人,竟利用照顧毛毛之際,多次對其性侵得逞。(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南報導

雲林一名廖姓男子和毛毛(化名)的母親有同居關係,毛毛平時雖由爺爺照料,未和母親同住,但偶爾會到母親的租屋處找媽媽,未料廖姓同居人為滿足自己的性慾,自2017年起,三度對毛毛性侵得逞,直到被毛毛的生父發現後,怒報警處理。一審,法官依法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決。

廖姓男子為毛毛母親的同居人,毛毛平時雖由爺爺照料,但仍偶爾會到母親的租屋處找母親,2017年起,當時毛毛未滿7歲,廖男為滿足自己的性慾,竟違反毛毛的意願,用手伸進內褲碰觸毛毛的性器官,對其性侵得逞一次。然而相隔2年,在毛毛即將升小四的暑假之際,廖男幫毛毛母親搬家,利用下午載著毛毛去找母親的的空檔,竟同日連續兩次對毛毛再次猥褻並性侵得逞,直到毛毛的生父偶而發現後,怒向警局報案處理。

庭審時,廖男坦承一切犯行。偵訊時,檢調也詢問毛毛當時情形,毛毛也向檢調證稱,「廖男每次對我這樣做的時候,我都有說『不要』。」檢調經查後更發現,廖男第一次對對毛毛性侵得逞時,毛毛未滿7歲;第二次性侵時,毛毛仍然未滿14歲,廖男明知毛毛未成年,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數次對毛毛伸出狼爪。

一審法官指出,考量廖男並未以暴力或體力優勢壓制毛毛,相對於其他犯行,罪刑較輕,且廖男事後也與毛毛和解,並對毛毛和毛毛生父道歉,承諾會繼續代替毛毛的母親,負擔毛毛的撫養費用直到毛毛成年。毛毛父親則表示,廖男的賠償金額雖然不高,但可以肯定其犯後態度良好,若廖男可以遵守承諾,希望向法官請求減輕廖男量刑,而毛毛事後也對廖男的量刑無意見,一審判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但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廖男因故認識毛毛,卻利用照顧毛毛的機會,利用毛毛對其信任,違反其意願,多次對其性侵得逞,造成毛毛身心受創,並非可取,但廖男事後已和毛毛達成和解,更願意負擔毛毛直到成年前的撫養費,認為一審量刑無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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