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跨性別用女廁!雇主挨告2度敗訴⋯法院:無經他人同意之必要

▲▼廁所,男廁,女廁。(圖/記者曾筠淇攝)

▲雇主不得拒絕跨性別者依照自我認同使用廁所。(示意圖/記者曾筠淇攝)

記者林育綾/綜合報導

跨性別者妞妞在2019年求職時要求使用公司女廁遭到拒絕,最後甚至不予錄用,該案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協助下,向北市勞動局申訴性別歧視,公司遭罰30元後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訴訟後又於5/27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敗訴。法院認定,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用女廁「並無妨礙其他人使用,自無經他人同意之必要」

2019年3月時,跨性別者妞妞到一家科技公司面試,面試過程相當順利,最後她向主管表示希望使用辦公室所在7樓的女廁,沒想到幾天後接到人資部門電話,表示詢問過其他女性員工後,有員工表示不願和妞妞共用廁所,因此要求她使用1樓的公共廁所。妞妞認為公司的要求太為難,寫了一封長信表達對此安排的疑慮,沒想到公司此後就拒絕回應,最後乾脆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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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她在伴盟律師團協助下,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訴。而北市勞動局經過調查,認為該公司是因妞妞的性別認同而產生的廁所問題不予錄用,構成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裁罰該公司30萬元。而雇主不服被裁罰,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如今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公司未再上訴,目前判決已確定。

▲▼廁所,男廁,女廁。(圖/記者曾筠淇攝)

▲法院認定,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使用廁所不妨礙他人。(圖/記者曾筠淇攝)

雇主在訴訟過程中辯稱,並非不提供廁所,只是必須顧慮他人的感受,關於此點,法院嚴正反駁,認定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妞妞使用女廁並不妨害他人使用廁所,也不需要經過其他人的同意。
 
至於公司為了平衡其他女員工的看法,提議要她使用1樓廁所,法院認為公司此舉「看似為中立性決定,然其越殂代庖代輔助參加人(指:妞妞)向第三人公開其性別認同」、「無異於強迫輔助參加人接受一般男女二元對立下之主流觀念及刻板印象」,公司如此處置,對妞妞「更可能產生烙印之效應,否定其性別自我認同」。
 
伴盟律師許秀雯表示,此案的勝訴,不只是還給妞妞應得的正義,而且法院正面肯認性別認同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台北市勞動局所作處分以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堪稱「跨性別人權新的里程碑」,未來若雇主拒絕跨性別者依據性別認同使用廁所,或任意給予其他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也將可能面臨法律追訴的後果

▲▼浴室,廁所,馬桶,心理,顏色,個性。(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未來若有雇主拒絕跨性別者依據性別認同使用廁所,將可能面臨法律追訴的後果。(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伴盟簡至潔秘書長則表示,礙於台灣變更性別的條件過於嚴苛,依照伴盟2020年的調查,台灣有近9成跨性別者並未變更身分證性別,造成許多跨性別者即使已經以認同性別生活多年,仍會在學校、職場等遭遇使用廁所的困境。

而近來網路上有部分民眾批評此判決,認為此決定完全不考慮雇主建置友善廁所的成本,此判決先例一出,未來將會造成雇主不再願意雇用跨性別者。對此,伴盟潘天慶律師澄清,此案的判決並未要求雇主另外建置其他性別友善廁所,而是認為「跨性別女性有權使用既有的女廁」,因此並沒有所謂增加雇主成本的問題。
 
潘天慶進一步說明,雇主有義務為員工的性別隱私保密,在妞妞未主動向他人出櫃以前,其他員工無從知悉她的跨性別身份,因此理論上也不會有其他員工感到困擾的問題。他強調,提供員工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是企業主的責任,也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的精神與原則,目前台灣已經有不少企業主,將多元共融納入企業經營的重要理念,盼她的案例,能再次提醒雇主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
 
而當事人妞妞表示,特別感謝3位法官在開庭時,認真聆聽自己完整陳述意見,整整6分鐘完全沒有打斷,希望這一次的努力,可以為未來的跨性別者打開一個空間,不用再任由資方主導一切,也期許未來有更多跨性別者站出來爭取權益,一棒接一棒,改善跨性別者的生存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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