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武力犯台「美日可以救援嗎」 國軍法務專家赴日研究報告出爐

▲▼駐日美軍司令史奈德(Kevin Schneider)與日本自衛隊聯合參謀長山崎幸二於2020年10月26日在聯合軍演中發表談話。(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國軍法務專家簡銘儀針對中國武力犯台時,美日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救援台灣進行研究。(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日本副首相麻生太郎在東京演講時表示,如果中國入侵台灣,將行使集體自衛權,引發國際關注,但是在國際法上,當中國武力犯台時,美日是否可以救援台灣,卻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簡銘儀上校在就讀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時赴日本大阪以「武裝衝突與台灣」為題進行博士研究,並將報告公布於政府網站上。

簡銘儀的報告中指出, 美國於 1979 年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與中華民國(台灣)正式斷交,同時廢棄自 1954 年執行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同年 4 月 10 日美國會制定了作為國內法之《台灣關係法》,明確揭示美國對台政策之實行。

《台灣關係法》第3條內容,僅規定美國將提供台灣「維持足夠自衛能力之防衛物資與技術服務」,也就是說,兩岸間一旦發生武裝衝突,就法而言,美國並無義務須派遣軍隊協助防衛台灣,因此,美國是否可能支援台灣,「實屬政治上之判斷問題」。

報告指出,一旦兩岸發生武裝衝突,美國可選以擇採取中立立場,也可以選擇援助台灣,如果選擇中立,衝突屬「國際性」或「非國際性」就不是重要的先決條件。

▲▼美國航空母艦雷根號(USS Ronald Reagan)。(圖/路透)

▲簡銘儀研究認為,美軍支援台灣仍有違法可能性,所以是否救援屬於政治判斷的問題。(圖/路透)

另一方面,由於維持中立並非義務,美國自可選擇援助台灣,但某些狀況援助仍是違法的,例如,在內戰中援助反叛者一方,將違反不干涉義務,台灣如於內戰時屬反叛者一方,則在兩岸武裝衝突中,將導致美國無法援助台灣。

至於日本立場與支援台灣的可能性,報告指出,1960年改定的《新美日安保條約》第6條規定,條文內容所稱「遠東」的地理範圍雖將台灣納入其中,但該條約旨在規範美日共同防衛事項,尚不能片面解釋為兩岸發生武裝衝突時可據以派兵支援台灣。

日本內閣於2014年7月決議通過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加上2015年4月美日共同發表新防衛指針,日後美日兩國在武力攻擊之對處合作上將更緊密,且協力範圍不再受地理上制約。

依新防衛指針內容,台海一旦發生戰事,當美軍為協助台灣而成為交戰主體的情形下,日本似可出動自衛隊支援美軍。

報告指出,2015年9月日本政府完成《和平安全保障法制》的立法程序,在《武力攻擊事態對處法》中新設存立危機事態,即與日本密切的「其他國家」受到武力攻擊,將威脅日本的存立或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態稱之,但仍須依事態的具體個別情況加以判定。

▲▼日本令和元年度海上自衛隊演習。(圖/翻攝自海上自衛隊官網)

▲對於日本的立場而言,救援台灣需先定義「台灣是否為一個國家」。(圖/翻攝自海上自衛隊官網)

另當美國決定介入台灣海峽危機,日本可根據「重要影響事態安全確保法」提供美軍後勤支援或蒐集作戰相關情報。

至於兩岸發生武裝衝突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可能性方面,報告認為,當「台灣為一國家」時,當美軍支援台灣時,日本可依集體自衛權支援美軍,形成間接協助台灣的情形。

當「台灣非屬一國家」時,由於行使集體自衛權所支援對象須為國家,日本與中國於1972年建立外交關係,事實上並未承認台灣為獨立國家,因此,日本對於中國武力犯台,顯然不能發動行使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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