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趴趴走害人染疫亡 恐構成殺人罪...律師提1關鍵

▲▼台北市萬華區大消毒 街道 茶館。(圖/記者屠惠剛攝)

▲萬華疫情爆發後多數茶室小姐竟轉戰往南繼續接客,日前傳出草屯東方紅七陪侍小姐確診,全來自萬華。(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黃宥寧/綜合報導

國內確診者不斷飆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宣布,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陳時中更在記者會上驚人說「有確診者失聯」,令民眾擔心不已。若有確診者仍趴趴走已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最重可處2年,倘若傳染給他人害人染疫死亡,是否構成殺人罪?李孟軒律師表示,確診者須有主觀上故意為前提。

法務部日前發布新聞稿表示,檢調將速查嚴辦疫情假訊息、有染疫之虞仍違法從事特種行業而涉及防疫犯罪等案件,民眾如果曾接觸萬華茶室,仍全國到處趴趴走,例如「草屯東方紅七陪侍小姐確診,全來自萬華」,都將交由台灣高等檢察署督導所轄檢察機關依法嚴辦。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指出,若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防止傳染擴大,本該進行隔離的確診者,卻遭發現仍在外趴趴走!如桃園維納斯男公關業在酒店停業前一天,竟分別在桃園維納斯會館、平鎮宮廷酒店工作,直到24日確診;但這期間他已經在外面趴趴走11天,恐成防疫大破口。

對此,確診者若已經接到醫院及衛生主管機關通知確診,應要立刻依指示待在家或是前往指定場所進行隔離,如果大搞失蹤,或是接觸已經被醫療臨床證明染疫後死亡率較高的高齡群眾,進而導致這些群族確診而死亡,是否構成《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

李孟軒律師表示,「這個假設有點大膽」,他指出前提需要有足夠證據,論斷確診者是基於殺害他人的主觀犯意,而故意接觸已經被醫療臨床證明染疫後死亡率較高的高齡群眾,致使他人染疫而直接導致死亡的結果,才有論斷該名確診者有殺人罪的成立空間。

李孟軒律師舉例補充,如規範愛滋病相關權益保障及處罰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故意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時,刑責是比照重傷害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此,用疾病故意使他人遭受感染的行為,類推解釋下或許更有可能構成傷害罪甚至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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