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雞排妹事件】從釋字789號看司法怎麼保護性騷擾被害人

▲雞排妹鄭家純。(圖/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雞排妹主持尾牙卻遭性騷擾,能夠透過司法還原真相嗎?,若要判被告有罪,不能僅以被害人陳述,還必須有補強證據。(圖/資料照)

雞排妹因主持尾牙引發遭性騷擾之疑雲,而因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故普遍認為應即提起告訴,以讓司法來解決。但透過司法途徑能否還原真相,以及是否會遭受二次傷害,也是令人擔心之事。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即性騷擾罪。性騷擾案件若來到法院,自然得由檢方先提出被告有碰觸他人隱私部位之證據;但涉及性騷擾的場合,往往不會太公開,除缺乏目擊者,也不可能剛好被攝影機所拍到,就只能由被害人出庭陳述。

但讓被害人出庭,不免要面對來自被告方的詰問,勢必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故《性騷擾防治法》雖未明文,但於該法第17條就規定,「被害人若因出庭會造成身心傷害或面臨壓力,是直接可以其於警察面前的筆錄為證據」,算是對此類案件被害人最重要的程序保障。

只是直接以警詢筆錄為證據,勢必侵害了被告的對質與詰問權,也使法官無法親自聽到被害人之陳述。故於2020年2月,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789號解釋,雖不否定此等保護措施的必要性,亦設下諸多門檻。

首先,以被害人的筆錄代替出庭,絕對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故被害人是否不能出庭,還得由專家對其進行心理鑑定,一旦確認無法出庭,更得檢驗警察詢問時,是否有全程錄音錄影、是否誘導等等。

只是此類案件唯一的證據方法,恐只有被害人陳述,而大法官所設下的嚴格門檻,也代表被害人於未來,是以出庭作證為原則。則於此時,除了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讓被害人的家屬或心理輔導人員陪同在庭外,更應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將被害人與被告為適當隔離。至於對被告方的不當詰問,尤其是詰問有關被害人過往性方面的言行與經驗,法官都應為禁止。

而即便對於被害人出庭陳述,現行法已經有了一定的保護措施,但於大法官釋字第789號解釋裡還要求,若要判被告有罪,不能僅以被害人陳述,還必須有補強證據。只是在此類案件,除了被害人外,可能無客觀證據存在,到底需要如何的補強證據,就會陷入舉證的困境。

故於現行司法,即便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的保護已有改善,卻仍有諸多不完備之處,也是未來刑事司法與立法須儘速檢討之處。唯有如此,才能將傷害降到最低,也才足以鼓勵遭遇性騷擾的被害人能勇於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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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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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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