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傑/罵人「三小」竟無罪?

▲▼髒話,罵人。(圖/視覺中國)

▲罵人「三小」算不算髒話?在司法實務中,有法官認為,將其用於動詞或形容詞後,有不愉快或不合理的意思,不算貶損他人人格的意思。(圖/視覺中國)

據報載,A男駕駛白色自用小客車在學校前占用車道臨時停車,適有另一位B女駕駛深色自用小客車送小孩至幼兒園上學,因無法順利通行至該幼兒園門口而鳴按喇叭,A男於移車後行經B女車旁時 ,雙方起口角爭執,因此心生不滿,在校門口對其辱罵:「妳是在吵三小、兇三小」、「妳是在三小」等語。B女認其名譽、人格受損,而對A男提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告訴。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審理,A男卻遭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為什麼會這樣呢?

按《刑法》第309 條所規定「侮辱」之行為,乃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且須出於侮辱之故意,而具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危險,始足當之;亦即行為人須出於主觀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

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至於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就其言論內容、動作比對前後,綜合當時的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以探知行為人的真意,並非因行為人有非正面性用語或動作出現,即當然該當侮辱之構成要件。

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A男於前揭口角爭執中, 固曾以台語口出「小」、「三小」之詞語,然台語中之「潲 (洨)(小)」,原指動物之精液,後引申為無聊、無用之意,加在詞句中則成為粗俗之用語,用於動詞或形容詞之後,則有不愉快或不合理的意思,例如「啥潲(即三小)」僅係一種粗俗不雅之用語(舉例:「你是咧看啥潲?」即「你在看什麼?」)、「衰潲」則僅指倒楣、運氣不好,此有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可查。是以,台語對話中,倘使用「潲 (洨)(小)」一詞,究非如同一般謾罵如「幹你娘」等語句,一經聽聞即足認有貶低他人之意味。而本案被告A男固曾於口角過程中口出台語之「三小」,然依前揭說明,該詞句客觀上實難認有貶損告訴人B女之人格評價之意涵存在。

另外,法官依據B女於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過程中,並未指稱對方所說之「三小」為辱罵之詞語,僅一再指稱A男以「幹你娘機掰」、「幹你娘GY」 之五字經、或「幹你娘」之三字經辱罵自己,而認B女並未認為對方於爭執過程中所說「妳賣吵小啦」之「 小」,及「大早在這妳吵三小啊?」、「妳在三小啦」之「 三小」,係屬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之辱罵言語。因此法官認為A男所稱「三小」部分,與《刑法》第309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綜上所述,法官認為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口角爭執時,以台語對告訴人出言稱「大早在這妳吵三小啊?」、「妳在三小啦」固有未當,然與其被訴以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本案證據也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之真實程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且法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所以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之情形下,判決被告無罪。

不過,A男雖然在刑事部分遭刑事庭法官判決無罪確定,B女如認為其人格權受到侵害,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至法院向民事庭對A男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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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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