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肇逃闖紅燈撞機車!台南人渣釀1死2傷 有逃亡之虞裁准收押

▲肇事的張姓男子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肇事的張姓男子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永康區台39線與歸仁區西埔一街821巷口,1死2傷車禍命案,駕駛人張姓男子,涉嫌酒駕、闖紅燈及另一起車禍肇逃,經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訊後,檢察官認為張姓駕駛人有逃亡之虞,14日晚上向法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15日下午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

▲肇事的張姓男子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院行政院長林福來指出,被告張男因酒後駕車致死等案件,經訊問後法官認為被告涉嫌酒後駕車致死、致重傷罪嫌重大,被告追撞前方小客車肇事後逃逸,可能造成他人求償無門,竟未下車查看或留在現場處理肇事責任,被告知悉自己酒駕肇事,仍然駕車高速逃跑,而後撞擊被害人等機車,被告無法提出相當之具保,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法官認為本案害及人命,被告無法為相當之具保,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被告所涉酒駕肇事罪嫌,造成重大傷亡,對他人生命、身體、家庭、社會秩序產生嚴重危害,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

49歲張姓男子9月13日晚上駕駛自小客車沿台39線外側車道由南往北直行時,適與沿西埔一街821巷東向西直行由39歲曾姓女子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而肇事,機車尚搭載2名乘客,分別是3歲劉姓男童及9歲劉姓女童,3人被強大撞擊力撞飛,機車還因而起火。

車禍導致曾姓騎士及劉姓男童現場ohca無生命跡象,劉姓女童(左大腿封閉性骨折.多處撕裂傷,意識清醒),3人由救護車分送永康奇美醫院及成大醫院急救,其中曾姓女騎士送成大醫院搶救仍宣告不治,劉童經奇美醫院搶救有恢復心跳,目前正住院觀察,但仍有生命危險。

▲肇事的張姓男子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另歸仁分局調查9月13日晚上7時55分許,張男於台39線及南丁路271巷口與他車發生A3車禍肇逃後,再造成永康轄區高鐵橋下道路A1車禍死傷案,經調閱行車紀錄器等相關跡證,有關張男A3車禍肇事逃逸違規事實明確,歸仁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立肇事逃逸、任意變換車道及闖紅燈等罰單。張男被永康分局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張姓駕駛人有逃亡之虞,14日晚上向法院聲請羈押,15日下午台南地院羈押庭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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