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法律存在無法預防通姦」 婦女新知:保障身體自主權...讚!

▲▼婦女團體到司法院前,呼籲憲法法庭勿將通姦除罪化。(圖/記者吳銘峯攝)

▲婦女新知等團體,呼籲通姦除罪化。(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釋字7 91號解釋,宣告我國「通姦除罪化」,長期推動通姦除罪化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本號解釋保障了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值得讚賞。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也說,通姦罪的存在並無法預防通姦行為,也會造成更多家庭處理通姦罪時,更嚴重撕裂,應該廢除。

通姦罪是否要除罪化?引起爭議許久。有鑑於世界各國對通姦罪大多已經除罪化,目前亞洲非回教的國家中,僅剩我國尚未除罪。尤其在法學領域中,有許多法官更認為應該除罪化,全國共有11名法官在審理通姦案件時認有憲法上疑義,因此暫停審理程序,並由法官撰寫理由書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決定受理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並作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

對此,贊成通姦除罪化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在言詞辯論庭前就曾經到司法院前陳情,認為通姦罪「假保護為名,實則加速婚姻家庭崩解」,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更指出,「通姦罪的存在,一來無法預防通姦行為,二來,會造成更多家庭處理通姦罪時,那個撕裂會更嚴重。」

婦女新知基金會主任林秀怡也指出,推動通姦除罪化已經20餘年,終於等到這一天。由於通姦罪對女性高度不利,又無法保障婚姻和諧,「事實上,沒有一個法律可以保證婚姻和諧,也沒有法律可以強迫他人留在家庭裡,根本之道就是將通姦罪廢除。」

林秀怡也說,大法官這次的解釋,符合兩公約法審查委員的建議,另外司改國是會議也有決議廢除通姦罪,更明確保障了人民的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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