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前一個議員賄選下台 另一位遞補僅21天…也因賄選判刑3年

▲桃園市議員蘇志強去年12月20日才遞補上任,地院9日依賄選案判處3年4個月。(資料照/翻攝自蘇志強臉書)

▲桃園市議員蘇志強去年12月20日才遞補上任,地院9日依賄選案判處3年4個月。(資料照/翻攝自蘇志強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議員蘇志強去年底才遞補上任,但因違反選罷法遭桃園地檢署起訴並向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桃園地院9日下午審結,依違反選罷法刑事部分判處蘇志強3年4個月,本案還可上訴。蘇志強除面臨刑責外,當選無效之訴目前在民事庭審理中。

桃檢指出,52歲的蘇志強於2018年10月29日將裝有3萬元信封交給李姓女子,李女以每票1000元交付給王姓選民1家七口共7000元,並暗示支持蘇志強,後來還以現金向其他三位選民買票,也拜託投給蘇志強等語,李女還以相同方式向其他人賄選。

檢警接獲檢舉後,於去年1月傳喚蘇志強到案說明,事後並聲押獲准,地院裁定以15萬元交保,蘇在偵訊時否認賄選,但同案其他被告均坦承犯行,檢方根據LINE對話紀錄、筆記本等證物,去年2月偵結依違反選罷將蘇志強等人提起公訴。

地院調查,蘇志強在偵訊時坦承曾交付現金給李姓女子,但否認這筆錢與選舉有關,但李女出庭時則坦承賄選犯行,法官根據2人LINE通訊軟體通話紀錄,李女曾向蘇詢問行賄款項與交付時間等細節,從蘇方面取得現金後拿給有投票權選民。

法官審酌,蘇、李違反選罷法事實明確,考量李女並無前科且在偵查中自白已展現悔意;蘇則堅持否認賄選,犯後態度不佳,審結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蘇3年4個月有期徒刑與褫奪公權3年,李女則判處1年8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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