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衣男闖大樓撲倒OL摸臀 強辯「只有1、2秒」判刑1年2月

▲彰化1名OL被男子伸鹹豬手摸臀。(圖/CFP)

▲彰化1名OL被男子伸鹹豬手摸臀。(圖/CFP)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從事製造業的碩士肄業生陳男於2018月間,涉嫌穿著黃色雨衣進入彰化北斗鎮1處人壽大樓辦公室,將正要下班的OL推倒在地,伸出鹹豬手進入褲內摸臀,OL大喊救命、變態,陳男才逃離現場,造成OL身體左側有擦挫傷,一、二審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2月。可上訴。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書指出,陳男2018年8月7日晚間先駕駛自用小客車停在路邊,身穿黃色輕便雨衣步行進入彰化某大樓三樓辦公室,看到一名OL獨自在辦公室內,詢問要找「王先生」,OL告知「此處沒有王先生」,陳男上前將OL推倒在地,以手壓制她的腰部,再撫摸女子臀部,OL大喊救命、變態,並趕緊打電話給同事求救,陳男才逃離現場。

陳男當時向法官辯稱,當天沒進到該大樓,也沒摸女子臀部,他有工作和女友,不可能有這樣的行為,陳男委託的辯護人也認為,女子有近視,慌張未看清楚對方長相,縱然有看到嫌疑人也未必是真正犯嫌,陳男除了未進入大樓外,強制猥褻的「強制」構成要件是,須有一段時間的進行,違反被害人意願致使不能抗拒,而被害人實際上被摸臀的時間只有一兩秒,應該只構成性騷擾罪嫌。

一審法官審酌陳男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且已有妨害性自主犯罪紀錄,仍不思悔改,為逞一己私慾,侵入被害人辦公室,以強暴方式對OL撫摸臀部猥褻行為,欠缺對他人性自主之尊重,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行為惡劣,且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2月。

二審審理時,OL向法官供稱「我不在乎賠償,在乎的是社會公平正義,請法官依據所有事證來做審判,刑法上他該處什麼樣的刑責,就做什麼樣的刑責,不要讓他消遙法外,因為我們沒有辦法保證他後續會不會再做同樣的事情,至少讓他反省一下,這樣對他或其他婦女朋友也好」。

陳男直至二審才坦承犯,也願與被害人和解,願持續至醫院看診,即將結婚,有正當工作等為由,請求從輕量刑,二審合議庭仍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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