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三讀 法官可命停押被告宣判日到庭

▲▼立法院臨時會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黃國昌發言 國民黨團大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定刑事訴訟案件被告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法院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違者逕行拘提;認為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監控、交附護照,未經法院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等。

由於過去有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如屏東縣前車城鄉長林錫章與公所辦事員駱文宗,因貪污各被重判14年6月及10年2個月定讞,但最後卻不見人影的狀況。

有鑑於此,本次臨時會民進黨團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的防逃機制進行修法,列入討論議案。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健全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犯嫌或判決定讞的被告潛逃,傷害司法公信力。

三讀條文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以下事項,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法院或監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等。

三讀條文也規定,受罰金以外主刑之受刑人,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此外,若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兩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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