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董座涉掏空7億重判12年 3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東亞照明。(圖/翻攝自中國電器官網)

▲中電董事長周麗真、前總經理張志偉被控掏空7億。(圖/翻攝自中國電器官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國電器(1611)董事長周麗真、前總經理張志偉等人,被控利用海外子公司,掏空中電達7億多元,台北地方法院31日宣判,周麗真被重判12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億,張志偉則被判9年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億。宣判後加開調查庭,裁定周麗真3億元交保、張志偉1億元交保,2人皆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防止逃亡。

根據判決,周麗真、張志偉2人自2010年起,設立大量境外空殼公司,隱匿與中電具有實質關係人的事實,假借投資名義,將中電資金挪至各境外公司後,製造中電與各公司間LED商品交易,沖銷中電虛偽銷售LED商品給予各境外公司產生的鉅額應收帳款。

另又虛增中電2010年至2013年各年度營收,美化中電財務報告,實際將中電資金移往2人實質掌控的境外公司,金額高達7.6億元。

且在交易過程中,中電於2012年7、8月間向各銀行貸得16.5億元部分款項,被周麗真2人挪往海外侵占後,再藉由美化不實財務資料,編製中電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公開說明書,並在2013年3月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向公開交易市場上不特定投資人募集公司債,募得金額達16億元,用以償還銀行貸款。

法官認為,周麗真2人利用位居高層,對中電股東、投資人及交易市場交易安全造成嚴重損害,且周麗真不但不認罪,仍謊稱皆由張志偉一手處理,顯然將所有責任撇清,犯後態度惡劣。張志偉雖坦承部分犯行,且深表悔意,但直至審判時才提出相關錄音、錄影事證,可見只是為了證明其非犯罪主導,可見張志偉明知不法,才會保留錄音影證據自保,量刑仍不得輕縱。

因此判決周麗真12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億,另裁定3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周一、三、五晚間須至轄區派出所報到。張志偉部分,判處9年6個月有期徒刑,1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同樣每周一、三、五晚間至轄區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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