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童鐵皮屋內玩火燒死樓上員工 3對父母須連帶賠償613萬 

▲苗栗泰安一處溫泉會館火警,造成一名員工葬身火窟,             經警方調查起火原因為3名女童玩火所致。(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苗栗泰安一處溫泉會館火警,造成一名員工葬身火窟, 經警方調查起火原因為3名女童玩火所致。(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泰安鄉一處溫泉會館旁的員工宿舍,在2017年2 月25日時發生一場火警,大火造成一名在2樓休息的龔姓男子逃生不及,被燒死在屋內,經檢警調查起火原因後發現,為房東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房間玩火導致,女童依法可免除刑責,但父母需背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共需賠償61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火警發生前,只有女童在附近遊玩,並無其他人在現場附近進出。(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火警發生前,只有女童在附近遊玩,並無其他人在現場附近進出。(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法院判決書指出,龔姓男子(48歲)為溫泉會館的員工,在2017年2月25日的時候,在會館承租的2樓員工宿舍內的房間睡午覺,沒想到房東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房間玩火,不慎引燃棉被和一些易燃物品,導致火舌延燒到2樓,把正在2樓休息的龔姓員工當場燒死。

據警方表示,龔姓男子和妻子育有4名8到19歲的孩子,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一時間整個家庭頓失家計,龔妻和4名子女遂控告3名女童的父母,損害賠償的民事告訴,求償扶養費與撫慰金。

法官調閱監視器後,確認在火災發生前,並無其他人員進出,除了這3名在屋內、外玩耍的女童,並且在附近發現一只打火機,而且3名女童偵訊時,均表示有用打火機點燃棉被、枕頭、鉛筆等行為,故排除其他人為縱火可能性。

法官認為,3女童因玩火釀成火災致被害人死亡,3女童均為稚齡兒童,案發時無成年人在場,足見其等法定代理人保護、監督顯有疏失,遂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明文「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判決3名女童的父母,需連帶賠償龔妻和4名子女共6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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