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婦奈奈「心理痛苦」告人索賠300萬 法官:太多了

▲▼吸金10億手法曝光!貴婦奈奈月砸8萬租房「便宜!」笑:興趣是搬家。(圖/翻攝貴婦奈奈臉書)

▲貴婦奈奈提告業者侵權,要求賠償300萬,法官認為太高了,15萬差不多。(圖/資料照/翻攝自貴婦奈奈臉書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潛逃加拿大,被註銷台灣護照的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1年多前提告「時尚美人網路館」未經授權使用她的照片。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部分勝訴,美人網應賠償15萬元。不過貴婦奈奈原本要求賠償的金額高達300萬,但法官認為,美人網將照片用在海報、立牌、網頁上其實不明顯,300萬要求太多,15萬差不多。

2009年4月21日,貴婦奈奈受邀為美人網開站記者會站台,卻發現美人網未經同意,使用她的照片作為其他活動的廣告宣傳,因此先發出律師函,要求撤除所有出現「貴婦奈奈」名稱與照片的文宣,2017年提告侵權,索賠300萬元。

貴婦奈奈認為,美人網嚴重侵害她的肖像權和姓名權,也嚴重誤導消費大眾,但她卻連代言費都沒有,還必須經常擔心要負擔法律上責任,導致心理受到莫大痛苦,因此財產上損失求償200萬,非財產上損失求償100萬元。

法官認為,要不要把個人的肖像、姓名和廠商連結,個人有決定的自主權,廠商未經同意擅用肖像或姓名等,不僅誤導消費者,也確實對人格法益造成嚴重傷害。且「出席記者會」和「代言」為不同契約範圍,美人網3次使用貴婦奈奈的照片、姓名,放在粉絲專頁上,又未標註「蒞臨記者會」等字樣,恐使消費者誤認貴婦奈奈就是代言人,可認定確實侵害肖像權等,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根據證人證述,貴婦奈奈同意美人網可使用她的照片宣傳開台,確實也並未明確約定使用範圍和期限。貴婦奈奈以曾經代言的商品、曾經簽下的契約,作為索賠的依據,法官認為,代言的商品不同、契約內容也不同,無法作為估算財務損失求償200萬元的依據。

加上被使用在網頁、立牌上的照片並不明顯,貴婦奈奈又未被要求撰寫代言文,或是出席相關行銷活動,也沒被禁止接受其他廠商的代言,因此財產損失估算為10萬元最恰當。

至於貴婦奈奈主張,心理上遭受痛苦壓力,撫慰金應為100萬,法官認為,5萬元即可。連同財產損失,美人網共需賠償貴婦奈奈15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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