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幼照法》修法 性騷擾可公開狼師姓名

▲▼107國中會考、家長、考生、國中生、補習班、補教、考試、會考。馬賽克版。(圖/記者胡順惠攝)

▲《幼照法》修法 性騷擾公開狼師姓名。(圖/記者胡順惠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明定幼兒園收費資訊應該公開,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此外,最受到外界關注的是,修正法案也明文規定,幼兒園負責人或教師等對幼兒有體罰或性騷擾的行為,最高可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

三讀條文擴大不適任教保人員的認定,除了原有的性侵害、性騷擾等,更將性剝削、非屬重大情節的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納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認定1至4年不得進用或雇用。

為避免狼師進入幼兒園,《幼照法》三讀條文明定,幼兒園負責人聘用教保人員前,應審查受雇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除身分、學歷證明,更納入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陳報給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對於不適任人員,應建立資料庫,並對外查詢;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或雇用教保人員前,應向主管機關查詢雇用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違者處5萬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和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行為。若體罰兒少者,除了依照《兒少法》規定處罰,再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6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性騷擾兒少者,則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另一方面,經立法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三讀法案也規定出廠10年的幼兒園車不可載幼童,違者可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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