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火車拿報紙擋「手溜進9歲女童下體」 累犯男被逮:非故意的

▲▼▲女童,女孩,女童示意圖,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CFP)

▲小麗坐火車睡著被陌生男子偷摸下體。(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簡姓男子先前已經有10次搭大眾運輸工具騷擾女子的紀錄,刑期服滿後,再被裁准強制治療直到2016年9月才停止;不過他依然本性不改,去年6月間搭乘台鐵莒光號火車,趁著新加坡籍9歲女童小麗(化名)睡著時,徒手撫摸對方私密處被逮。桃園地院近日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將他判處3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簡男去年6月20日下午4點30分搭乘由南往北的莒光號,行經桃園市中壢區境內時,發現小麗正在熟睡,趕緊坐到女童旁的空座位,以報紙當作掩護,左手悄悄溜進對方大腿內側撫摸下體,此舉讓小麗驚醒,但是他仍不顧女童閃躲繼續撫摸,直到列車抵達桃園車站才起身離去。

事後,小麗因為受到驚嚇不斷哭泣,被媽媽發現不對勁後,經詢問才坦承遭到猥褻,其母親轉告同車的小麗爸爸,這才將簡男攔下並報警處理。

案件審理期間,簡男辯稱,「我因為腳開過刀的關係,可能不小心觸碰到對方的腰部及屁股,並不是故意的。」簡男辯護律師也指出,「小麗一家人在外國旅遊,應該有較高的警覺性,更何況案發時其家人又坐在附近的座位,但是小麗反抗的舉動卻未驚動到家人,因此可能是女童的不願意舉動較微弱,導致被告沒有發現。」

法官指出,案發後被害人有哭泣、難過、害怕的反應,且被告被逮住之後又一度想要逃跑,顯示案發後,被告見事跡敗露極欲離去,認為確實有強制猥褻犯行,因此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將簡判處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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