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條款!防無預警停飛 民航法修正:可罰負責人2億關3年

▲復興航空A330。(圖/復興航空提供)

▲復興航空去年底無預警停飛,影響10萬旅客,民航局修法避免狀況重演。(圖/資料照/復興航空提供)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民用航空法》修正案,明訂未來航空公司停業,2個月前需向民航局提出停航申請,違者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依計畫執行或故意不申報,影響公眾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至2億元罰款。

去年底復興航空閃電解散,宣佈無預警停飛,影響10萬旅客與旅行社權益,民航局防止興航事件再度上演,修正相關規定。交委會召集委員鄭運鵬說,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嚴重影響旅客權益,但罰款他們根本不怕,所以修法對公司負責人加入刑責,也加重罰款,就是要警惕業者需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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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企業工會夜宿林明昇住處要求董事長出面負責。(圖/記者李毓康攝)

▲為防範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民航法修正,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刑責,罰款也加重。(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根據民航法修正內容,若民航業者2個月前需提出申請,違者可對公司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無預警停業造成公眾損害,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元至2億元罰款。

此外,國內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的民航公司董事會,需新增公益性獨立董事為民眾把關,如華航、華信、台灣虎航、長榮、立榮及遠東等航空公司都達此門檻,因此必須增設公益性質獨立董事,人選要送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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