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機遊覽車下層性侵同事前女友 「沒同時出現」躲重刑

性侵、迷姦、強拉女生(圖/記者黃克翔攝)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姓客運司機覬覦同事前女友姿色,和李姓同事一起演戲,假裝握有對方的性愛影片,以此為籌碼將人約出,先後在遊覽車下層置物處性侵得逞,一審分別判刑4年8月、3年2月,雖然檢方上訴,認為2男應依加重強制性交論罪,但台南高分院認為2人先後侵犯被害人時,另一人並未在場,因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因為在嘉義客運北港站2樓客廳內發現小美(化名)和前男友親密互動,104年8月間陸續透過臉書亂傳「嘉客北港站樓上那一幕,還保留著影音,還不錯看」、「我不爽時真想把這公佈出去」、「該做到後,就當面毀掉」等等,並稱已經製成光碟隨時可以外流,成功唬住對方,並相約見面當面處理掉。

陳男先對小每謊稱影片是別人給的,同年8月14日上午9時,2人在麥當勞見面後,他就載對方到嘉縣新港鄉宮後村新民路一處空地,並打電話通知李男前來,並先在遊覽車下層性侵小美,完事之後又說「提供影片的人已經到場,一次把事情處理完,如果不處理完,怕以後又要再出來一次」,接著「交棒」給李男,二度侵犯得逞。

小美受辱後發現問題根本沒有解決,陳男同年9月11日又說「你放心我會毀掉第二片」、「有時眼睛閉上,想睡了,腦中就會夢到跟妳那件事,體香似乎也聞得到」、「真希望還能有那麼的那件事啊」、「是想能否再一次,真正的再一次,唉」等訊息,因為擔心又再一次遭到性侵,因此報警處理。

一審判決出爐後,檢方認為,2男在遊覽車內性侵小美,應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2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本刑7年以上),因此上訴,但二審法官認為,所謂「2人以上」,必須行為人2人以上皆為「在場」,前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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