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款項未申報!葉世文抗罰90萬 北高行判敗訴

除了葉世文被判21年重刑,其餘被告通通免囚。(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北高行今判葉世文敗訴。(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前營建署署長葉世文涉入遠雄等3起弊案,另有借用他人戶頭收受賄款部分並未誠實申報,堅持院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90萬元,葉世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葉世文敗訴,依然得繳罰款。

監察院認為,《貪汙治罪條例》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無論立法目的、行為義務上都不相同,因此葉世文主張的「刑事優先」權。而葉世文則認為,收受賄絡本就為規避刑責而未作申報,應取刑度較重的《貪汙治罪條例》,採用《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反而是重複開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確認葉世文未申報的存款2筆、股票4筆共計879萬8265元,處罰90萬元罰款並無不合。另外,葉世文雖曾表示,華南銀行存款帳戶部分,為訴外人陳麗玲個人自用,非他的財產,皆有書函說明。

但葉世文在接受監察委員調查時表示,有借用陳麗玲在華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的帳戶,隱匿一事,事證明確,因此監察院的裁罰並無錯誤,葉世文請求撤銷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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