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核定府原民委員會設置要點 委員29至31人

蔡英文向原住民道歉儀式,場外原住民抗議(圖/記者周宸亘攝,下同)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總統蔡英文1日「原住民族日」上午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宣布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且親自擔任召集人。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這個任務編組將會是一個原住民族集體決策機制。

黃重諺指出,委員會委員人數為29人31人,其中原住民16族各一,以及平埔族群代表有3人,將會在4個月內由原住民族及平埔族推舉產生,人選會以民族和部落共識為基礎。

他說,委員會主要任務包含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導致原住民族權力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並規劃回復或賠償措施;此外,也檢視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與政策並提出修改建議。

設置要點條文如下:

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礎,特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協調及推動相關事務,以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協商之平台。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蒐集、彙整並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
(二)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全面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提出修改之建議。
(四)積極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
(五)其他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事項之資訊蒐集、意見彙整與協商討論。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員互相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
(一)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
(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
(三)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委員,指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由各族民族議會依其族群內部現狀推舉之;倘該族群尚未形成民族議會,應由組成該族群之部落共同召開共識協商會議推舉之;如該族群分布所涉範圍過大,則應由組成該族群之分區部落依據各該分區內部現狀以共識協商會議推舉分區代表,再由各分區代表以共識協商會議推舉之。
第一項第二款委員,平埔族群十族應召開共識協商會議,由各族群現存部落及長期推動正名之團體共同推舉代表三人。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應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算四個月內完成代表推舉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代表推舉工作之族群,其代表由總統自各界推薦之人選中擇一聘任。上述委員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由召集人徵詢相關意見後,邀請擔任之;其中專家學者之名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惟第一屆委員任期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期滿得續聘(派);委員出缺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下設土地小組、文化小組、語言小組、歷史小組、和解小組等主題小組,負責相關事項研議,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本會亦得視實際工作進行之需要,另設其他臨時性之小組。
各小組任務如下:
(一)土地小組:
1、四百年以來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之土地內容、範圍、意義、遷徙史及與其他民族互動過程之彙整與公布。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使用土地之規範、流失之經過、遭奪取手段、社會背景及法律、慣俗之彙整與公布。
3、原住民族神話發源地、祖靈地、聖地、獵場、祭場、採集範圍等各種傳統領域之名稱、地點、意義、範圍及傳統規範之彙整與公布。
4、檢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現行法制之衝突,並提出相關之改進建議。

(二)文化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之傳統祭儀及各式生活、飲食、醫藥、宗教習慣之流失情況彙整與公布。
2、原住民族狩獵(獵人、獵具及獵物)歷史、神話、慣習、禁忌與規範,與歷來政權限制狩獵相關法律之彙整與公布。
3、原住民族採集歷史、神話、慣習、禁忌與規範,與歷來政權限制採集相關法律之彙整與公布。
4、檢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現行法制之衝突,並提出相關之改進建議。

(三)語言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語言之流失歷史、遭禁說之手段、語言文字化與去文字化過程、重建族語情況之彙整與保存,製作並出版各族族語相關影像、辭書。
2、原住民族語言保存方法之建議。

(四)歷史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歷史記載、照片、文書及圖畫之蒐集。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歷史戰役,及與其他民族衝突情況之彙整與公布。
3、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對漢族史觀之修正,並提出建議方向。

(五)和解小組:
1、各民族間和解方式、賠償或補償方式之規劃與建議。
2、有利於各民族和解之相關政策及立法建議。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或原住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前,就推動執行提出年度報告書,提供各有關機關辦理。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均由召集人指派。

七、召集人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本會顧問。

八、本會所做成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之規劃建議,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作為後續工作推動之議事與協調單位,該會並應於本會召開會議時派員報告工作進度。

九、本會為執行任務,得洽請政府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文書、檔案或指派所屬人員到會說明。

十、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之。

十一、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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