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逆轉!「米粉」名稱可續用 但須標註含米量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米粉中米含量未達100%要稱「炊粉」或「調和米粉」,這項政策引起業者反彈後政策出現轉彎,食藥署1日表示「米粉」可續用,但須標註含米量。(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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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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