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司法解釋網路謠言懲治:被轉發500次可判刑3年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最近嚴打網路謠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公布網路誹謗等問題的司法解釋,根據指出,誹謗訊息在網上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500次以上,即屬於「情節嚴重者」,可構成誹謗罪,處3年以下徒刑。

大陸「兩高」9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指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上散布或組織、指使人員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上散布,情節惡劣的,都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情節嚴重」認定部分,解釋明確,「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是2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大陸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去年大陸網路謠傳「北京出事」,新浪、騰訊微博未控管,被禁止留言4天。(圖/取自網路)

上述屬於受害人自行提起訴訟才受理,否則法院不能對誹謗者處以刑罰。不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認定包括,引發群體性事件、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或宗教衝突、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另外,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者,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發帖、刪除等方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有償刪帖,侵犯網友的合法權益,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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