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人夫阿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長期感情不睦,雙方在2023年6月協議離婚,但由於2名證人在簽名時沒有向男方確認是否有離婚之真意,因此,阿強決定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士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確認阿強與小美之間的婚姻關係存在,全案仍可上訴。

▲小美找來母親、友人擔任離婚證人,卻因為證人沒有向阿強確認是否有離婚之真意,反而讓她離不了婚。(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和小美在2023年6月間簽署離婚協議書,斬斷12年婚姻關係,然而,離婚協議書上雖然有2名證人的簽名及蓋章,但實際上2名證人簽署時,並未向他確認是否有離婚之真意,也沒有在場親見親聞,不符合離婚要件,這才決定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
小美則辯稱,2名證人分別是她的母親(阿強的岳母)、朋友,均親見親聞她和阿強有離婚之真意,而且母親對阿強很好,母親擔心阿強離婚之後在台北居無定所,所以在2024年6月間將名下一間房屋出租給阿強。
不過,擔任證人的友人表示,簽名當下阿強不在現場,但過去他曾在電話中聽聞夫妻倆在談論離婚的事情。小美的母親也證稱,簽名當下沒有問過阿強是否確定要離婚,她只聽了一方的說詞。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2名證人在簽署時並未向阿強確認是否有離婚之真意,雖然其中1名證人表明曾在電話中聽聞夫妻倆談論離婚的事情,但夫妻之間相處不愉快,脫口說出離婚言論,並不代表一定有離婚之真意。
法官表示,阿強和小美向戶政事務所提交的離婚協議書上雖然有2名證人,但因為證人在簽署時沒有親自或以電話向阿強確認是否同意離婚,顯然不符合「離婚證人應親自見聞確認兩造有離婚真意」的要件,自然也無法符合「離婚應有2人以上證人」的要件,因此,雙方兩願離婚不生效力,最終裁定阿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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