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去年1月間因信用卡遭詐騙盜刷,急忙開車前往派出所報案,結果被警方發現酒駕,因而挨罰3萬元罰鍰,還要吊扣駕照24個月,他不滿自己「報案先被抓酒駕」,因此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阿榮酒駕是事實,警方的處理程序合理,原處分也沒有違誤,最終裁定駁回阿榮的告訴。

▲阿榮開車前往派出所報案遭到詐騙,結果卻先被抓包酒駕。(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2025年1月底開車前往派出所報案,但被警方以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MG/L以上未滿0.25MG/L)」的違規行為,當場舉發,事後挨罰3萬元罰鍰,還要吊扣駕照24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榮強調,當時他因為信用卡遭詐騙盜刷,立刻開車前往派出所報案,但警員在製作筆錄期間,突然問他是否有喝酒,他回答有,便被警員要求進行酒測,可是他當時已經沒有駕駛行為,警員卻要求進行酒測,顯然不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實施酒測的對象不以攔停的汽車駕駛人為限,如果警方發現有事實足以證明駕駛人剛完成的駕駛行為有酒駕的可能性,仍可以攔查進行酒測,因為酒駕是有繼續狀態的違規行為,何時終了是依據法規規定的舉發期間自何時起算,不是行為終了後警方就不能檢測舉發。
法官接著指出,警員的職務報告所記載的施測過程,與採證影像結果大致相符,證明警員是在阿榮前來報案時,發現他眼神微恍惚、面有酒容,加上有濃厚酒味,而且車子就停在派出所門口,這才向他確認是否有駕車、飲酒;此外,若報案程序結束,阿榮便會再次駕車離開,警方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進而要求他接受酒測,過程並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法官認為,阿榮確實有酒駕行為,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MG/L,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裁罰基準作成原處分,沒有逾越母法,且於法有據,最終沒有採信阿榮的說詞,並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