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1名軍人因尿液檢驗呈現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遭移送檢方。(示意圖/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余姓現役軍人因尿液檢驗呈現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憲兵隊認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嫌,移送檢方偵辦。偵查時,余姓軍人否認施用毒品,並辯稱其於採尿前因上呼吸道感染症狀前往診所就醫,係依醫師處方服用相關藥物,致尿液檢驗出現上述反應;士林地檢署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罪嫌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2025年9月8日余姓軍人接受尿液採驗,檢驗結果顯示可待因濃度5630ng/mL、嗎啡濃度614ng/mL,呈現毒品陽性反應,憲兵隊因此認為其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法函送地檢署偵辦。
不過,該名余姓軍人到案後否認施用任何毒品,並說明其於同年9月5日因上呼吸道感染症狀,曾前往新北某間耳鼻喉科診所就醫,並依醫師處方服用相關藥物,否認有任何施用毒品行為。
檢方進一步調閱相關醫療紀錄與藥品明細,確認該診所確實開立含有「CODEPINE TABLETS(可待因)」成分之藥物供其服用,並將全案資料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釐清尿液檢驗結果與藥物代謝之關聯性。
法醫研究所回函指出,若受檢者於採尿前服用含可待因成分之藥物,經人體代謝後,尿液中可能同時出現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屬於合理醫療用藥後之檢驗結果,無法僅憑尿液檢驗數值,即推論受檢者有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
檢察官綜合憲兵隊移送資料、醫療證明、藥品成分說明及法醫鑑定意見後,認定本案尿液檢驗結果,確有可能係該名軍人於採尿前依法服用醫師處方藥物所致,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僅憑尿檢結果不足以認定其涉有施用毒品犯行。
士林地檢署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對該名軍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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