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駕駛在速限50的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路段飆到98遭吊扣牌照,竟稱「都有依照限速駛」。(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葉品辰/高雄報導
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路段日前一件超速取締案引發吊扣車牌爭議,A女因駕車超速逾40公里,遭警方舉發並依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她不服主張平時皆依速限行駛,且車輛需用於接送長輩回診就醫,吊扣車牌將嚴重影響生活,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法院審理後認定取締程序與事實均無違誤,判決駁回其訴求。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去(2024)年12月9日,A女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路段時,遭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98公里,該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已超速48公里,警方當場依法舉發。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A女雖已繳清罰鍰,仍以「都有依照限速行駛,不知道為什麼超速」、「平常需載長輩回診就醫,吊扣車牌將嚴重影響生活」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該路段限速標誌設置明確,測速儀器亦經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驗合格,且檢定有效期限涵蓋違規當日,測得數據具高度可信性。至於測速取締是否合法,法院說明,關鍵在於違規地點前100至300公尺內是否清楚設置測速取締警告標誌,並非要求測速儀器一定設於該距離範圍內。
法院進一步比對採證照片與空拍圖後認定,違規路段前方約0.37公里處已設有警告標誌,與測速儀距離約115公尺,A女車輛違規時距測速儀約20至30公尺,換算後標誌與違規地點距離約135至145公尺,仍在法定100至300公尺範圍內,足以提醒駕駛提前減速。即便該路段另有一面更接近測速點的警告標誌,也不影響先前標誌已完成警示義務。
法院強調,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依法即須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屬法律明定的羈束處分,主管機關並無裁量空間,亦不得因個案生活不便而免除。法院認定超速事實及取締程序均合法,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A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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