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孩子家教租屋!變態家長強吻還襲胸 認錯賠償換緩刑

▲桃園市范姓男子去年3月誆稱為女家教幫忙介紹租屋約出,卻於看房時趁機親吻、襲胸等強制猥褻得逞。(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范姓男子去年3月誆稱為女家教幫忙介紹租屋約出,卻於看房時趁機親吻、襲胸等強制猥褻得逞。(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范姓男子得知曾擔任自己孩子家教的女子想租屋,以看房為由約出對方,趁2人在房間獨處時,強行親吻、襲胸強制猥褻得逞,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范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事後調解時獲得告訴人原諒,並完成賠償事宜,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范姓男子曾聘請女子當孩子的家教而熟識,范男於去年3月間遇見女子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詢問其有無租屋需求,女子表示有需求後,雙方即於同日晚間6時許相約看房,前往中壢區某處出租房屋觀看,未料,范男卻於房屋內,違反女子之意願,對其親吻、觸碰其頸部與胸部強制猥褻得逞,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竟違反告訴人同意而為之猥褻行為,對其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令告訴人身心受創,考量范終能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當庭交付道歉信,告訴人亦表示願意給被告一個機會,依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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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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