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毒駕「唾液快篩3程序」即起實施 拒測罰18萬、吊照

▲▼新北市一名通緝犯毒駕追撞2車,車內搜出毒品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日前有通緝犯毒駕追撞2車,車內搜出毒品。(資料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吸食毒品後駕車成為馬路「移動式凶器」,日前警方公布平均每日查獲44件,警方將引進唾液毒品快篩,3分鐘內就可得知檢測結果,交通部也明訂唾液毒品快篩檢測全程錄影及3大程序,包括要向受測者說明和告知判讀方式時間等,昨天(19日)起正式實施。民眾若拒測,可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吊扣車牌2年。

為推動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成為第一線員警執法檢測工具,並明確對車輛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之相關檢測,以及拒絕配合實施測試檢定處置等程序,交通部昨(19日)公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1月19日起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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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照3程序處理,包括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第二,告知受測者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有效期限、檢測流程、檢出結果判讀方式及有效判讀時間。

第三,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交通部表示,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交通部表示,目前警察機關使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並無適法性的問題,不過為提高該執法檢測法律位階,交通部本次修法在明確取締毒駕的實務執法程序,11月19日配合刑事局實施上路。

根據規定,若民眾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可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若汽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二次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加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租賃車業者若已盡告知相關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毒駕和拒測情形者,可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可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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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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