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交通船「首航即斷航」延宕2年半 監院糾正望安鄉公所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2日)新聞稿指出,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望安之星」新造交通船首航前夕處理委託營運廠商解約不當,導致首航即斷航,交船至開始營運延宕2年6個月,並耗費公帑修繕,均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望安鄉公所交通船為公營計有3艘,均超齡老舊且經常故障停駛,停機檢修,影響正常運輸。澎湖縣政府提報「澎湖縣各離島老舊交通船汰舊換新計畫」,新造1艘99噸級客貨交通船(望安之星)及3艘19.9噸級交通船,報請交通部轉行政院於108年5月16日核定。

「望安之星」竣工驗收合格後於112年2月23日辦理交船及首航儀式,因該所與委託營運廠商提前解約不當,解約後卻無相關配套措施,維護保養管理不力致船舶受損,復因招租營運不順等問題,延宕2年6個月餘至114年8月25日方復航營運,執行效率不彰,均核有違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審議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蘇麗瓊提案,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提出2點意見,移送澎湖縣政府督飭望安鄉公所確實檢討改善。

糾正報告指出,望安鄉公所為「望安之星」財產、船籍管理與使用機關,澎湖縣政府辦理統包採購完工驗收合格後於112年2月23日辦理交船及首航儀式,望安鄉公所在未查明釐清委託營運管理廠商所提東吉漁港航道安全疑慮前,即草率同意解約,致112年2月23日首航即斷航,復因嗣後招租營運不順等問題,延宕2年6個月餘至114年8月25日方復航營運,執行效率不彰,核有疏失。

監委也提到。望安鄉公所為改善離島海上交通汰換舊船,報請澎湖縣政府向中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建造99噸級「望安之星」,該所對於該船之維護保養工作,冀望由得標之委託營運廠商負責辦理,未料已決標簽約之委託營運廠商因故提前解約,而解約後亦無相關配套措施定期維護保養,如:主機電瓶未定期啟動、維修,查無主機、發電機的保養紀錄,有關保養維修工作態度消極;於重新辦理招租及執行保固作業期間,發現右引擎主機故障及右舷側板遇颱風來襲碰撞擠壓受損,維護保養管理不力,致再耗費公帑修繕完成,且徒增船舶證書及船級(CR)證書之效期補證作業。

2位監委表示,澎湖縣政府與望安鄉公所均為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轄管自治事項。針對「望安之星」遲未營運問題,縣府表示已辦理5次督導會議,但難有置喙餘地,縱有尊重地方自治權限之必要,然縣府仍負有提升離島居民交通權益、品質與航行安全之職責,縣府與公所間允宜加強雙方之溝通協調與聯繫合作,善盡上級機關監督管理職責,發揮財物效能,促進縣民行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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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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