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未肇事辯「危險低於闖紅燈」 駕駛求免關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第4次酒駕被查獲,因而必須入監服刑5個月,但他向法院聲明異議,強調他是在喝完酒13個小時之後,以為酒精已經代謝完畢,才會開車,況且他沒有肇事,「危險低於闖紅燈、闖越平交道等交通違規」,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不過,橋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駁回阿榮的訴求。

▲汽車,方向盤,交通,行人地獄,斑馬線,馬路,紅燈,路口,轎車,車頂,車輛。(圖/ETtoday資料照)

▲阿榮辯稱自己酒駕未肇事,危險低於闖紅燈等交通違規事件。(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榮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因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但執行檢察官認為他有4次酒駕紀錄,所以不同意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可是距離上次酒駕被抓,已經是14年前的事情,他應當不算累犯。

阿榮接著說道,事發當日,他是在喝完酒13個小時之後才開車,當時以為酒精已經代謝完畢,並非故意酒駕,頂多算是有過失;此外,他在開車過程中沒有肇事,所產生的危險低於闖紅燈、闖越平交道等交通違規,加上若入監服刑會對家庭經濟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為,阿榮在前3次酒駕案件中,都獲得易刑的機會,卻還是再犯,而且他在第4次酒駕案件中,測得的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3毫升,數值不低,竟辯稱「危險低於闖紅燈」,顯然是心存僥倖、未見悔改,對酒駕行為抱持隨意放縱的態度。

法官表示,經查,檢方的指揮命令裁量沒有違法,也沒有逾越比例原則,本院應予尊重,最終認定阿榮的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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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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