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地院審理陳啓昱等3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裁定自9月28日起延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訊,陳啓昱交保29小時再度被羈押。(民眾提供)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鹽綠能公司經營舞弊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針對台南地院裁定准許前台鹽公司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及業者蘇俊仁3人交保停止羈押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25日裁定撤銷發還台南地院更審,26日下午台南地院裁定,陳啓昱、等3人均自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訊。
裁定資料指出,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法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陳啓昱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3人均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相當可能性,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之必要,裁定被告3人自2025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同年5月27日、同年7月27日先後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訊在案。
因羈押期間將於9月26日屆滿,經法院於9月22日裁定被告3人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暨不得接觸共同被告及未互動詰問之證人,24日3人完成交保相關程序獲准離院,檢察官對此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5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更審。
台南地院於9月26日上午傳訊被告3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認被告3人均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之原因及必要性。合議庭認為,被告3人均否認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惟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3人所犯以上犯罪嫌疑重大,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陳啓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餘日之事實,又被告3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3人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陳啟昱曾逃亡逾二十天,被檢方發布通緝。(ETtoday資料照/記者林東良翻攝)
合議庭指出,被告3人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均否認主觀犯意,彼此間或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間,所述內容多數未盡相符,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且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互動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已達86位,並未全數互動詰問完畢,尚有鴻暉公司、台鹽公司、台鹽綠能之現任、前任員工、電業商等未完成訊問,而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長期擔任台鹽綠能之總經理,被告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互動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之本質,在未釐清本案相關事實前,如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將生誤判之危險,故被告3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
法官參酌偵查中曾具結作證,並於法院到庭作證之證人,在互動詰問過程中,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詰問及法官詢問後,證述範圍實已大幅超出偵查中具結作證之內容。再者,被告蘇俊仁所傳喚之證人,於收受庭期通知後,出現臨時以電話通知或具狀表示無法到庭之情形,綜合法院訊問內容、相關卷證及最新證人到庭情況,仍無法排除被告3人為脫免罪責,而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減證之風險,尚難僅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之。若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電子腳鐶等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3人仍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之必要。
原裁定既經撤銷發回,被告3人即回復自2025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之狀況,原羈押期間本應至9月26日止,惟被告3人均於9月24日具保獲釋,至同年9月26日法院再行訊問程式,則尚有1日(即9月25日)之期間並未執行羈押,應予加計後,始起算延長羈押期間,合議庭裁定被告3人均自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訊。至原羈押裁定之執行,另以補立自9月27日起羈押1日之押票為之。
至於被告3人及辯護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3人雖分別主張身體因素需就醫治療,惟被告3人先前於羈押中時亦曾由看守所人員戒護就醫,有相關就醫資料在卷可佐,故被告3人可透過看守所內就診治療或戒護就醫,目前仍可獲得適當之醫療照護,因此被告3人及辯護人之聲請,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陳啓昱在擔任台鹽公司董事長及台鹽綠能公司董事長期間,與時任總經理蘇坤煌,及鴻暉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蘇俊仁,共同透過利益輸送方式,讓台鹽及台鹽綠能公司蒙受重大損害。不法利益金額高達數億元,其中陳啓昱涉得利逾5800萬元、蘇坤煌逾7400萬元,蘇俊仁經營的鴻暉公司也獲得鉅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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