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修正公務人員赴港澳規定 無論公私行程都要提前主動通報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圖/記者魏有德攝)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圖/記者魏有德攝)

記者魏有德/台北報導

陸委會今(11)日宣佈,行政院已於114年9月10日核定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修正案並正式實施。公務人員日後赴港澳,無論平日、假日或公務及私人旅遊,都要提前向所屬機關通報並填寫相關人事系統報表。該規定雖即刻生效,但自即日起至2026年7月1日為宣導期,暫時不會懲處。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的政治控制與對台統戰滲透持續加劇,我政府人員赴港澳交流的潛在風險升高,政府有責任強化風險提醒及管控,因此修正赴港澳管理規範,以維護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

梁文傑指出,本次修正新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都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此外,公務人員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前揭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也應於返回台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並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

梁文傑強調,該修正規定頒佈就算即刻生效,公務人員就必須按照規定,無論平日假日或任何事由,都要通報所屬機關,「到明年7月1日前,都算宣導期,暫時不會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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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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