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刀殺2人!寫信求法務部長「快槍斃我」 死囚鄭武松再審駁回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法院示意圖,最高法院2023年新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死囚鄭武松聲請再審,遭最高法院駁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拖車司機鄭武松2002年間持刀殺害前妻,以及與前妻曖昧的工頭,2005年遭判死刑定讞,定讞後他多次寫信給法務部長,說自己在獄中生不如死,要求盡速槍決自己,但均遭拒絕。不過憲法法庭去年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後,鄭武松以此為由聲請再審,請求改判。但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鄭武松的請求確定。

本案發生時為42歲的鄭武松,當時正與前妻離婚2個月,一心仍想復合,但遭前妻拒絕,他因此懷疑前妻另結新歡。2002年11月間,他在深夜持刀闖入前妻工作的皮革工廠,將前妻與工廠工頭狠心殺害。鄭男下手凶狠,兩名死者分別遭砍9刀、20刀,刀刀見骨,死狀悽慘。全案於2005年判處死刑定讞。

鄭武松遭判死刑定讞後,被羈押於高雄第二監獄,他一心求死,在2011年間兩度寫信給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說自己在獄中等待執行,內心煎熬,生不如死,要求儘速執行自己的死刑;但都遭到王清峰拒絕。而到了2013年間,當時媒體訪問到在獄中的鄭男,他已經在獄中畫佛像、抄佛經,他也對記者說「如果犯罪的代價就是死亡,我已坦然面對,但若時光倒轉再重來一次,絕不再犯同樣的錯。」

多年來,人權團體為37名死囚提出再審、非常上訴、釋憲聲請,阻止死刑執行。也因此憲法法庭於去年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限縮死刑執行後,律師團也以此判決,認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對鄭武松的案件重啟再審。高雄高分院裁定駁回,鄭武松的律師團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

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所謂重啟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須達到適合改判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才符合開始再審之要件,雖然憲法法庭做出了限縮死刑的判決,但鄭武松的聲請並未明確指出到底是什麼新事實、新證據,可以動搖他死刑的確定判決;另外也未指出是什麼具體理由,可以判處「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因此最高法院認為高雄高分院裁定駁回有理,駁回鄭武松的抗告確定。

▲▼死刑是否違憲,憲法法庭申請人-37名死刑犯個人資料-連佐銘、劉華崑、鄭武松。(圖/ETtoday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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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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