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農會撤選舉權 資深會員花165萬白搭怒告!檢方不起訴

▲▼  葉文忠       。(圖/記者黃宥寧攝)

▲北市士林農會理事長葉文忠今年2月因涉於農會理事長選舉期間,以不正利益賄選,透過人頭會員綁樁,違反《農會法》及偽造私文書罪遭搜索。(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士林農會郭姓資深會員指控,理事長葉文忠與理事蘇、莊、葉及楊姓等5人,在第14屆農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選舉前,逕自決議將其「正會員」資格改列為「贊助會員」,導致其喪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涉嫌妨害他人行使選舉權,故提告。士林地檢署今(7日)偵結認為,農會是依規章與歷年慣例進行會員資格審查,未逾越職權,依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郭姓會員自1981年起即以自耕農身份加入士林區農會,依法享有正會員資格及完整選舉權利。2020年選舉前夕,農會理事會於同年11月26日函請郭說明,認為其身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可能不符正會員資格,並於12月15日召開第13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決議將其會員資格改列為贊助會員,未將其列入選舉人名冊。

郭不服,向士林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分獲准,並繳納165萬元擔保金,法院裁定其在訴訟確定前,得繼續行使正會員權利。但郭主張,農會理事會未落實該裁定,持續排除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因而提告葉文忠及4名理事,指控妨害他人競選及自由行使選舉權。

葉文忠到案時堅決否認犯行,表示農會過去一向認定公司負責人不得為正會員,自2020年中即接獲檢舉,指郭男具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理事會多次請郭提出實際從事農業的證明,但他遲未提供,農會遂依會議決議辦理,相關函文亦非由他親自撰寫,自己僅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依會員審查相關規定行事。

檢方認為,農會入會文件明確載明「公司負責人不得為正會員」,入會時亦須簽署切結書。歷屆理事會均曾依同樣規範審查、變更類似會員資格,符合《農會法施行細則》及《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規定。此外,農會多次催請郭男提供從事農業的具體資料,惟其始終未提出,農會遂依現有資料作出審查決議。

另法院核准之暫時狀態處分,僅保障正會員權利之維持,並未及於選務範疇,農會行為亦未違反該裁定。綜合判斷,檢察官認5名被告是依法執行理事職權,無妨害選舉之主觀犯意與構成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

此外,葉文忠另涉在理事長選舉期間,疑以不正利益賄選,涉嫌以人頭會員綁樁,涉違反《農會法》與《偽造私文書罪》。該案於今年2月27日遭檢調搜索,士林地檢署目前仍積極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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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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